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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丢失要如何补办
人气:1692   发表时间:2018-12-28 02:40:12

  税务登记证是在我们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要办理的一个证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活着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在纳税人办理银行开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公司财税相关事项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由此可见该证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那么税务登记证丢失要如何补办呢?




  第一步:挂失。

  当税务登记证丢失后,要在丢失的15个工作日内想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然后需要对遗失的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挂失确认,重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第二步:准备补办相关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证挂失报告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栏签属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

  2、刊登税务登记证声明的版面并盖公章

  3、刊登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报头或刊头并盖章。

  第三步:税务机关受理

  将相关资料提交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后就可办理一个新的税务登记证了。

  相关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综上,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1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企业想注销税务登记的,按以上规定进行。

  以上就是税务登记证补办的相关介绍。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登记是国家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加强税收管理。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商标等信息,欢迎关注立华星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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