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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开票三大注意
人气:2200   发表时间:2019-04-04 11:21:4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2016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已经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等营业税所有征税范围,其中也规范了开具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形。那么营改增开票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由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对于增值税政策和新开票系统不太熟悉,开票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开错的情况。税务部门提醒广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三大注意”,及时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特别是了解常见税目税率,以免出现开错票甚至不能申报的情况。

  一、营改增开票三大注意:

  1、注意格式调整准确。纳税人反映票据二维码或者密码区与文字重叠、不清楚情况比较多,导致所开发票无法进行正常的发票认证。税务人员提醒,根据发票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打印发票字迹要清楚,不得压线错格,要确保打印格式精准,不得将二维码或密码区与表样原有内容重叠,否则将影响发票的使用,产生无效票。因 此,在发票填写、打印前,要注意调整好相应格式,确保票面二维码、密码区、文字内容等能清晰地一一对应在相应表格内。

  2、注意开票前仔细核对信息。有部分纳税人在开票前未事前核对纸质发票的号码与开票系统中的号码,因二者号码不一致导致该张发票无效,并且影响到后续的纳税申报。税务人员提 醒,发现开票信息错误后,纳税人应将发票所有联次全部作废,重新开具,同时及时寻找开票不一致的原因,及时纠正错误,确保纸质发票右上角的号码与电脑开票 系统的号码完全一致。

  3、注意选准适用税率。部分纳税人在开票时商品编码、商品种类选择错误,导致发票出现税率错误、品目错误等情况,引起 购货方拒收发票、发票无法抵扣等问题。税务人员提醒,开票时先确认是否有适用的税率(征收率),如果系统提供的税率不正确,应及时修改正确的税率或者到国 税柜台进行设备升级,以保证正确开票。

  二、代开发票的主体和机关

  (一)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

  营改增的新政体现在专用发票的代开上。一般而言,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比如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突破了这一惯例,将专用发票代开范围扩大到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

  (二)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2.国税机关可以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据此,国税机关可以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异地代开业务,而且代开金额为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上就是营改增开票注意事项的相关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称为进项税额,企业可以进行抵扣,从本质上看这只是企业替国家代收代管的资金,并不是企业自己的资金,因此不计入企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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