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人气:1710 发表时间:2018-04-26 04:57:55
银行和一些信用机构的收入之一就是贷款的利息收入,很多的财务在这些公司上班,有些人可能不知道贷款利息收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今天立华星财务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贷款利息收入是怎么进行税务处理的。
贷款利息收入是指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放出钱财,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放款人所收取的本金以外的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规定:贷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划分为贷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第一条(三)项规定:“贷款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
一、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等。“贷款”科目对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进行核算。
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用实际利率或者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第一条(三)项规定: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7〕44号文将时间延到2019年12月31日);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均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用合同利率或者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以应付利息日、实际收到日或者会计确定日为利息收入时间。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明确:“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对第十八条释义:企业利息收入金额,按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企业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第二条规定:2017年至2019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前,财税〔2014〕102号、财税〔2010〕4号文有相似规定,只是后者规定小额贷款标准为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贷款。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
三、案例分析
甲商业银行于2017年1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农户(小微企业)小额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甲商业银行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7年1月1日对外贷款时
借:贷款——本金 100 000
贷:吸收存款 100 000
(2)2017年3月31日确认含税利息收入1 250(=100 000×5%÷12×3)
借:应收利息 1 250
贷:利息收入 1 179.25[=1 25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70.75
(3)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70.75
贷:营业外收入 70.75
如果该农户为非小微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70.75
贷:营业外收入 70.75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以上就是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了,不明白的财务小伙伴们都明白了吗?
贷款利息收入是指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放出钱财,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放款人所收取的本金以外的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规定:贷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划分为贷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第一条(三)项规定:“贷款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
一、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等。“贷款”科目对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进行核算。
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用实际利率或者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第一条(三)项规定: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7〕44号文将时间延到2019年12月31日);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均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用合同利率或者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以应付利息日、实际收到日或者会计确定日为利息收入时间。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明确:“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对第十八条释义:企业利息收入金额,按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企业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第二条规定:2017年至2019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前,财税〔2014〕102号、财税〔2010〕4号文有相似规定,只是后者规定小额贷款标准为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贷款。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
三、案例分析
甲商业银行于2017年1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农户(小微企业)小额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甲商业银行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7年1月1日对外贷款时
借:贷款——本金 100 000
贷:吸收存款 100 000
(2)2017年3月31日确认含税利息收入1 250(=100 000×5%÷12×3)
借:应收利息 1 250
贷:利息收入 1 179.25[=1 25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70.75
(3)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70.75
贷:营业外收入 70.75
如果该农户为非小微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70.75
贷:营业外收入 70.75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以上就是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了,不明白的财务小伙伴们都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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