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
人气:2015 发表时间:2019-03-27 01:35:43
在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都难免遇到这样一个难题:融资难。如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也一直备受国内外专家的广泛关注。融资方式越多,意味着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机会就越多,那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有哪些呢?
一、企业融资途径
1、普通贷款。普通贷款即一般的商业银行贷款,适合所有中小企业,按照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企业必须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才能获得。担保形式一般包括抵押、质押和信用保证三种,用于抵押的财产多为房屋、机器或土地,抵押率通常不超过70%;质押贷款要求以当事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质押率一般不超过90%;信用保证方式则需要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有足够偿债能力的第三方(通常为企业),为贷款提供保证承诺。
2、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企业发放的贷款,适合于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但这类贷款的借款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商业银行只负责代为发放、管理,因此,企业应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委托人一般包括政策性银行、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等,前两类委托人的贷款对象往往是特定的企业群体,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商务部委托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主要面向外贸企业,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面向乡镇企业,计华投资管理公司主要提供轿车零部件国产化配套资金等。其他的委托人,如企事业单位、保险公司等,其指定的贷款对象不拘一格,往往取决于借款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3、票据融资。票据融资主要指票据贴现,即企业通过转让未到期承兑汇票权利获得短期融资,适合于票据结算量较大的中小企业。可以贴现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无论哪种票据,一般都可以迅速从银行获得融资。
另外,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业务本身主要是一种结算工具,但当银行收取保证金比例低于汇票面值时,就有了融资功能。票据业务的发展对解决企业、特别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相互拖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间商品交易新秩序的建立等已经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目前票据签发和承兑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但经过多次背书转让,与其业务相关联的众多中小企业成为最终持票人,商业银行在利益驱动下都很愿意为这些中小企业办理票据贴现。
4、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即企业用应收账款做质押取得贷款或者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以获得所需资金,特别适合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融资主要是保理业务和福费庭业务两大类,均起源于进出口贸易,前者适合于短期融资,后者适合中长期融资。
保理业务是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适合于进行短期融资,目前我国银行在国内贸易中也开展了保理业务,称国内保理业务。利用保理业务,企业可以迅速地筹集到短期资金,以弥补企业现金流的短缺,改善企业财务结构,同时还可以获得银行的金融服务。保理业务又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当购货方在到期不能偿还应收账款时,银行有权让供应商偿还款项。而无追索权的保理是当购货方没有还款时,由银行承担未付款风险。
5、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是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由政府部门负责贷款的全部或部分利息,银行提供贷款。贴息贷款重点支持那些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和资源环保政策需要扶持的企业,如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企业;有技术创新,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方向发展的企业;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有能力还本付息的企业;市场效益型、科技联合型、资源开发型和外向型企业等。贴息贷款种类很多,一般哪个部门确定贴息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补贴,如原国家经贸委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债技改贴息贷款涉及面最广,该贷款主要由工商银行承担,其他银行也有参与。国债贴息特别适合存续期较长、必须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的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中小企业规模小,效益不稳定,难以形成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
中小企业的业绩不理想,信用不高是企业贷款的最大障碍。大多数中小企业管理经验不足,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较低。另外,多数中小企业所处行业并不是垄断行业,而是竞争性很强的行业,盈利水平总体不太高,这样就使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质量总体评估也不高。
而且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较为严重,造成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普遍较低。再加上我国缺乏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评级标准不利于中小企业,且由于对中小企业存在信用歧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自然大打折扣。
2、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抗风险能力弱。
不少企业缺乏精通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经营管理者,企业管理不够规范,还存在着家族式管理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家族式企业,公司治理落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决策盲目,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二是企业贷款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相当多的企业固定资产不多,资产负债率高。
三是产权不明晰。很多中小企业都采取租赁、承包的经营方式,因产权不明晰,主体缺位而带来的高风险使银行望而生畏。
四是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企业自身诚信程度不够高,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不真实,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信用等级比较低,银行与企业缺乏真实的信息沟通,银行难以进行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而且贷款发放后监控也十分困难,因此,银行不敢轻易向其提供信贷支持。
3、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正常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
《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仍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条例来细化。目前我国既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制度,也未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还缺乏统一权威管理部门,导致相关政策缺乏有效协调和衔接,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秩序混乱,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制度缺乏。
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如《借款合同条例》中排除了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借款主体资格;《担保法》中缺乏对担保机构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和相关利益的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对《公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修改。
政策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歧视,削弱了其内源资本积累和外源资本筹措能力:
一是对民营资本准入的过多限制使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基础性、利润稳定的行业,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积累;
二是中小企业的负担过重,以流转税为主的比例税率制度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十分不利;
三是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中小企业贷款不利;
四是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缺乏。
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限制,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及损失分担与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5、商业银行的体系影响中小企业的贷款。
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尤其是作为主体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远未真正实现市场化与商业化,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
6、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现有的信贷体系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地方性中小银行相对不足,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撤销基层网点,瞄准大型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出现了类似的“倾斜”趋势,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能力又很有限。另外国家出于政治和经济双重因素的考虑,产业政策上重点扶植国有大型企业,相应地,信贷政策也向大型国有企业倾斜。
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还不够彻底,集中表现为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和经营目标短期化。商业银行在越来越重视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面对风险最简单和最直接的反应就是“惜贷”,这自然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各商业银行为把新增贷款中的不良贷款比重控制在最低的水平上,采取了贷款加收的个人负责制,一旦发生贷款偿还违约,发放贷款的信贷员可能会被罚款、内部“下岗”,或者失去升职的机会,这种政策严重影响了银行采集中小企业信息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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