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如何看待及其含义是什么呢?
人气:1405 发表时间:2018-10-10 02:53:42
驰名商标又称为商标,企业标有中国驰名商标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也能为企业代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并非是全部的企业都能获得这样的称号,那么中国驰名商标是什么呢?我们如何看待这一商标呢?带着这些疑问就和长沙立华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所谓“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二、如何看待中国驰名商标呢?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按其字面意思是指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方案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案件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没有经过认定的,不能擅自称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保护,能够有效地禁止他人不正当使用。
2、“驰名商标”的概念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给予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而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这种说法。但实践中,为扩大知名度、增加消费人群,一些企业在广告宣传时常打着“中国驰名商标”的名号,让消费者误以为“驰名商标”就是最好的品牌。
3、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进一步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应当事人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这一规定,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主动保护变成被动保护,从普遍保护变成个案保护,这是对驰名商标功能的正本清源。
4、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广告上。《商标法》第14条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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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所谓“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二、如何看待中国驰名商标呢?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按其字面意思是指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方案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案件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没有经过认定的,不能擅自称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保护,能够有效地禁止他人不正当使用。
2、“驰名商标”的概念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给予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而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这种说法。但实践中,为扩大知名度、增加消费人群,一些企业在广告宣传时常打着“中国驰名商标”的名号,让消费者误以为“驰名商标”就是最好的品牌。
3、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进一步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应当事人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这一规定,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主动保护变成被动保护,从普遍保护变成个案保护,这是对驰名商标功能的正本清源。
4、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广告上。《商标法》第14条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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