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假冒商标会触犯法律吗
人气:1222 发表时间:2018-10-10 03:44:01
商标是代表一家公司独有的形象,然而,在注册商标过程中总因各种因素而使注册商标没法通过审核,很多人就想借助长沙假冒商标来谋取经济利益,那么对于查明企业是使用假冒商标会被判罪吗?长沙立华星从下面四个小点为大家详解,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1.“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未形成商誉,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商标权人通过努力经营,将商标投入市场进行实际使用,这时消费者就会对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给予积极评价,从而形成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上商誉的获得和增长,是对商标权人努力经营的回报。商标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受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上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商誉。正因为商标权受保护的本质在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故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权后,其必须要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持该商标权利,否则,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权。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由于未投入市场使用,其上尚未承载商标权人的商誉,因此,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2.行为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大小应与被侵害商标的声誉大小成正比。
商标法将制止混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在商标侵权的个案中判断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强度的大小,以及具体的认定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都是由注册商标因使用所获得的商誉大小所决定的。注册商标通过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其上承载的商誉就越大,相应地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越大;相反,如果注册商标虽有使用,但使用的知名度比较低,则表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较小,对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会较小。基于上述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对“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来说,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由于该行为人未使用、也不可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牟利,其只是损害了商标权人将来利用其注册商标获取商誉的可期待利益,故其违法的行为性质较轻,依法无须承担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所以,长沙立华星建议,如果你需要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自己的产品推广和宣传的时候,可以跟他人沟通,申请商标代理使用等条件。
3.使用“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属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用刑法来调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如果商标权人未能举证其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则对该类案件法院只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在民事上只会被认定属于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仅需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如认定该行为在刑事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须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则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将严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则,并导致严重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4.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属于“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无须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获得的该利益,并非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该利益既不被剥夺给注册商标权人作为赔偿款,也不被剥夺给国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则行为人基于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该行为因不满足存在“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条件,亦不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
以上就是假冒商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有长沙公司注册、长沙工商注册、代办营业执照等相关内容,欢迎咨询长沙立华星客服。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长沙立华星官网:http://www.cs-360lhx.com/。
1.“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未形成商誉,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商标权人通过努力经营,将商标投入市场进行实际使用,这时消费者就会对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给予积极评价,从而形成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上商誉的获得和增长,是对商标权人努力经营的回报。商标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受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上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商誉。正因为商标权受保护的本质在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故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权后,其必须要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持该商标权利,否则,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权。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由于未投入市场使用,其上尚未承载商标权人的商誉,因此,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2.行为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大小应与被侵害商标的声誉大小成正比。
商标法将制止混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在商标侵权的个案中判断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强度的大小,以及具体的认定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都是由注册商标因使用所获得的商誉大小所决定的。注册商标通过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其上承载的商誉就越大,相应地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越大;相反,如果注册商标虽有使用,但使用的知名度比较低,则表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较小,对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会较小。基于上述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对“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来说,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由于该行为人未使用、也不可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牟利,其只是损害了商标权人将来利用其注册商标获取商誉的可期待利益,故其违法的行为性质较轻,依法无须承担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所以,长沙立华星建议,如果你需要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自己的产品推广和宣传的时候,可以跟他人沟通,申请商标代理使用等条件。
3.使用“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属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用刑法来调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如果商标权人未能举证其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则对该类案件法院只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在民事上只会被认定属于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仅需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如认定该行为在刑事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须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则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将严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则,并导致严重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4.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属于“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无须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获得的该利益,并非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该利益既不被剥夺给注册商标权人作为赔偿款,也不被剥夺给国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则行为人基于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该行为因不满足存在“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条件,亦不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
以上就是假冒商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有长沙公司注册、长沙工商注册、代办营业执照等相关内容,欢迎咨询长沙立华星客服。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长沙立华星官网:http://www.cs-360lh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