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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如何认定
人气:1581   发表时间:2018-12-24 04:31:11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进行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违反了公司经营的诚信原则。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给了一些不法分子的错觉,公司注册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虚假出资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虚假出资如何认定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相关案例

  (一)未实际交付的动产实物出资应认定为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7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

  (二)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可认定为出资不到位——少数股股东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等诉多数股股东辉煌公司投资不到位和挪用成立的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资金侵权案

  本案要旨:出资人承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归公司,应认定出资人投资不到位,违反了公司合同、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应予缴足。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4辑,总第38辑)

  (三)以公司收入作为个人出资款的,可认定为虚假出资——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本案要旨:股东以公司收入作为个人出资,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认定为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缴纳出资。

  来源:《2013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邹碧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出版

  (四)将公司的往来款作为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增资扩股的,可认定为虚假出资——中艺进出口实业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周氏贸易有限公司案

  本案要旨:股东通过制造投资协议的欺诈手段将本属于公司的款项伪称为自己的款项汇入公司,进而增资扩股,而没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足额缴纳财产给公司的,构成虚假出资。

  以上就是公司虚假出资的认定的相关介绍。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注册登记资格这都属于虚假出资的范畴。了解更多公司注册的信息,欢迎关注立华星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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